编者按
有时候,幼儿园会和家长之间口头约束,尤其对于一些小型幼儿园更是如此。但是,一旦遇到问题需要追责,幼儿园往往难辞其咎。今天的案例,就是一则幼儿园明明有理,却因为没有提供必要的法律证据而败诉的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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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案例重现
某农村幼儿园,考虑到农村家长整日在地里忙活,没有接送孩子的习惯,孩子入园、离园的路上不安全,便实行了教师代为接送孩子的制度。有一位吴姓家长认为幼儿园想以此收取费用,而且自家离幼儿园很近,只隔一条小路,不会有什么危险,让孩子自己回家就行了。幼儿园教师警示家长,孩子年龄小,不知道什么是危险,万一在路上出了事,事就大了。吴某对幼儿园教师的话不以为然,未加理会。
一天,吴某的孩子在离园回家的路上,因和另一幼儿打闹,眼睛被戳成重伤。于是吴某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。在法庭上,吴某指责幼儿园没有履行接送孩子的约定,并否认幼儿园曾对他有所警示,幼儿园虽据理力争,但因为拿不出证据,最终败诉,不得不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。
02
案情分析
这是一起幼儿回家途中受伤而引发的纠纷。从案情的整体来看,幼儿园似乎有点亏,主要是法律概念不强而导致的。
幼儿园已经认识到没有家长接送,幼儿自己回家,中途有一定的潜在的危险,所以提出代为接送。这是出于安全考虑,当然是不能收取费用的,否则是违规的。而个别家长认为,这是幼儿园为了今后多收费用打下了伏笔,不同意这么做,宁可让幼儿冒着危险独自回家。这种情形下,幼儿园应与家长说明情况,确实不同意代为接送,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,要作书面的协议或书面承诺,也可以录音、录像,留下依据。一旦发生不测事件,幼儿园就有证据,为自己争得理由。但是,本案中,幼儿园并没有与家长就此事形成有力的证据,这是法律意识不强的具体表现,从而带来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。
根据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第16条:“幼儿园应当建立房屋、设备、消防、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,建立食品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,防止发生意外事故。”
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22条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,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。”
本案中,吴某的孩子在回家途中,因与其他小孩打闹,造成眼睛重伤而将幼儿园告上的法庭,本来是处在有理一方的幼儿园,却因没有相关的证据,而败诉。这样的教训,值得吸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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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专家建议
1注意幼儿接送安全在我国农村的幼儿园,由于家长忙于生计,不太习惯每天接送幼儿来去幼儿园。同时,在村幼儿园或幼儿办学点,幼儿园与幼儿的家距离比较近,所以幼儿自己来回幼儿园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。作为幼儿园,一定要提醒家长,幼儿独自来回幼儿园是存在危险因素的,家长要负责接送,或委托幼儿园接送。
2幼儿园提高法律意识幼儿园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,很多事要留下证据,日后可以凭证据说话。
3应该讲究诚信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,都应该讲究诚信,不能出尔反尔,对孩子也是一种榜样,要弘扬正能量。
专家:童宪明教授、律师。长期从事幼教政策法规研究。现从教于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,校教授委员会主任,兼任苏州大学硕士生导师。苏州市金阊区第十五、十六届人大代表,姑苏区首届人大代表。主持省学前教育法律课题5项,出版专著《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》《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》《法律精神与幼儿教育》等。
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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